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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第11條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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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