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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第6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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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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