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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第8條

外國人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抑制強暴,伸張正義,有利我國者。 二、宣揚我國文化,成績昭著者。 三、周旋壇坫,有助我國外交者。 四、促成其政府或人民,與我國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援助者。 五、對於我國建設事業貢獻卓著者。 六、創辦教育或救濟事業,有功於我國社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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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