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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第4條

包裝商品內容之淨量,應依照度量衡法所規定之單位名稱標記之。但其內 容習慣上不以度量衡單位名稱計數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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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