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 第6條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第6條

包裝商品所標記內容淨量之公差,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尚未規定者, 得由中央標準局呈准經濟部另行規定公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包裝商品內容數量標記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