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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動物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執行動物試驗違反動物試驗計畫、本條例、動物保護法或照護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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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