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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行動物試驗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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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