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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 第2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2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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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第二條第一項文件、資料,或其他文書、圖畫、消息、相貌及足資辨別檢舉人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自接獲檢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通知檢舉人。
第4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依其檢舉內容所為之處分經廢止、撤銷,且非檢舉不實所致者,直轄市、…
第6條
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一、匿名或姓名、身分文件虛偽不實。二、無具體內容。三、主管機…
第7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發…
第8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對於第二條第一項文件、資料,或其他文書、圖畫、消息、相貌及足資辨別檢舉人之…
第9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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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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