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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4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之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雇人,且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十之獎金: 一、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之公告。 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應完成工廠登記者未完成登記。 五、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未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前二項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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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