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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依其檢舉內容所為之處分經廢止、撤銷,且非檢舉不實所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向檢舉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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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