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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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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應與區域內各直轄市、縣(市)衛生、消防主管機關及…第3條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第4條區域應變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啟動相關應變措施,並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執行第五條或第六…第5條依災害之種類及影響程度,區域應變中心應於災害發生時執行下列事項:一、持續監控災害之發展及蒐集…第6條災害應變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時,區域應變中心應即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第7條區域應變中心應協助區域內地方政府規劃及執行災害應變之教育訓練。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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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