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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應發給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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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