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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條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
第十條
第二項及
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
第3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南方黑鮪之漁撈作業。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於本辦法指南方黑鮪。
第5條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一、季節性專…
第6條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
第7條
南方黑鮪之作業組別船數,由主管機關依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以下稱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看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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