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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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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年度:指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 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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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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