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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水域至東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中南印度洋漁區)。 二、西南印度洋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西南印度洋漁區)。 三、太平洋組: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以下簡稱太平洋漁區)。 混獲組漁船,應於該船所取得之太平洋、大西洋或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作業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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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第3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南方黑鮪之漁撈作業。第4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於本辦法指南方黑鮪。第5條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業組別區分如下:一、季節性專…第7條南方黑鮪之作業組別船數,由主管機關依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以下稱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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