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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審查,發現有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所定資通安全情資,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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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