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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 第10條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審查,發現有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所定資通安全情資,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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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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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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