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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應考量使用該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對國家資通安全產生之衝擊,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對國家利益、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可能造成之影響,認定是否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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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