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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 第5條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分享之對象為公務機關。但有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收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管控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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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