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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 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辦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 事項如下: 一、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一輛及司機一人。 二、供應處理事務人員二人及事務費。 三、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 費用。 四、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 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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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