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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7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保健醫療,包括卸任總統在國內外公私立 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由總統府供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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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