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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 第2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家大典,包括下列國家大典: 一、開國紀念。 二、國慶。 三、國父誕辰紀念。 四、總統蔣公誕辰及逝世紀念。 五、行憲紀念。 六、國宴或其他大典。 前項國家大典,由主辦機關專函邀請總統、副總統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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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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