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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房屋及其設備,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房屋作為辦公室且係租用者,每月租金不得超過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 支數額,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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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