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 第3條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前訓練: 一、得標廠商自行辦理或與國內民間立案訓練單位合作。 二、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 前項待工期間係指得標廠商自聘僱原住民當日起至出勤前一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