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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8條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受僱之原住民於得標日前一年內,曾經受僱於該得標廠商,並接受同類技能訓練者。 三、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原住民。 四、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安排參加職前訓練者。 五、所提資料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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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