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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7條

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或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有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償: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需要。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且為公用或共同使用之需要。 三、原住民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採取人工種植之副產物。 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得無償採取前項以外之天然生副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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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