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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2條

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依本規則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原住民族包括下列對象: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原住民。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部落。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原住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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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