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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就其職務上知悉之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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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以下簡稱共同基金)之設置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
第3條
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二、政府之補助。三、受贈收入。四、共同基金之孳…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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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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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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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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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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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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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其執行業務必要之交通費或出席費,不在此限。
第12條
共同基金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年終造具收支表冊,公布周知,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14條
共同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第15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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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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