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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忠實執行其職務,並就其職務上知悉之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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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以下簡稱共同基金)之設置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第3條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二、政府之補助。三、受贈收入。四、共同基金之孳…第4條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二、文化…第5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二、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第6條共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第7條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第8條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共同基金年度計畫之規劃及審議。…第9條管理委員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由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第10條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其執行業務必要之交通費或出席費,不在此限。第12條共同基金之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3條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年終造具收支表冊,公布周知,並送主管機關備查。第14條共同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第15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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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