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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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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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