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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 二、政府之補助。 三、受贈收入。 四、共同基金之孳息及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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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