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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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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審查
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認定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其中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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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指定地…
第22條
申請案經審議後,應備具理由作成審定書送達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第23條
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下列基準:一、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足以表現出應認定歸屬之原住民族…
第24條
依前條認定為智慧創作,其歸屬關係超過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時,應認定由該多數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
←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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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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