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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審查
依前條認定為智慧創作,其歸屬關係超過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時,應認定由該多數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若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不能確定與任何個別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個性特徵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時,應認定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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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20條主管機關為審查智慧創作之申請,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辦理智慧創作之…第21條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指定地…第22條申請案經審議後,應備具理由作成審定書送達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第23條認定智慧創作時,應參考下列基準:一、該申請認定之文化成果表達,足以表現出應認定歸屬之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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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