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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審議智慧創作申請案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至指定地點說明。 二、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型或樣品。實作得以媒體紀錄形式為之。 三、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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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