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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登記及公告
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 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主管機關依法令或職權認定應予保密者,包括不宜公開之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內容,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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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25條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所規定之程式而無法補正或回復原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智慧創作之認定基準者…第27條主管機關對審定登記之智慧創作,應辦理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及申請日。二…第28條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依法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主動協助歸屬其權利之原住民族或部落,備具證明…第29條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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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