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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對審定登記之智慧創作,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二、智慧創作之名稱及相關說明。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智慧創作之內容及不宜公開之理由。 六、智慧創作證書號數。 七、公告日。 第一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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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