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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 第25條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登記及公告
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所規定之程式而無法補正或回復原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智慧創作之認定基準者,應為不予登記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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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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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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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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