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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9條

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說明。 五、智慧創作證書號數及核發日。補發證書時,其事由及補發日。 六、智慧創作財產權為專屬授權時,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七、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之要點,包括地域、時間及範圍等。 八、授權登記之日期。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登記簿冊之建置,於必要時得另以資料庫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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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