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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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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