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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4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解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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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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