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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會計項目之設置,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能正確表達各會計事項之性質與編製各種報告,俾允當呈現營運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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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