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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含: 一、收支營運表(附表 2-3)。 二、現金流量表(附表 2-4)。 三、淨值變動表(附表 2-5)。 四、資產負債表(附表 2-6)。 五、附註或附表。 前項報表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列,並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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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