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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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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依本法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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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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