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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5條

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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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