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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 第6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6條
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每一審級訴訟之代理或辯護,酬金最高為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四、以集體身分申請者,依前款之酬金為基礎,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必要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斟酌相關事項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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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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