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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及下設基金之資金,得以計價方式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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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