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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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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