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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住宅租售及相關業務收益款。 三、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收益款、土地資源開發營利所得、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入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提撥款。 四、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款。 五、全部原住民族取得之智慧創作專用權收入。 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入。 七、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及取得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以下簡稱目標群體)同意,約定就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金。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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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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