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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 第2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2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 前項教師甄選時,得就具原住民身分者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個人總成績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甄選成績相同時,應按原住民各該族學生占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全體學生比率,依下列優先順序聘任: 一、具原住民各該族身分之教師。 二、具原住民其他族身分之教師。 三、不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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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
第4條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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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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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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