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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第3條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其比率及推動方式,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編制員額內,以至少聘任一位具備民族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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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外,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甄選。…第4條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於聘任主任時,應優先就該校現職教師中…第5條各該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時,其中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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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