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1條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1條

本會應聘請法律、原子能學者專家及選聘本會高級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 議依第九條之聲請案件,經審議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應不 准者,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