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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第11條

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對於原子能科學及其應用之研究,應依據本法第七條所定計劃,互助合作,使研究人員及設備作有效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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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